台北市發明人總會
成立沿革及宗旨 | 總會章程 |
加入總會
台北市發名人總會提供-發明,發明家,發明人,發明總會,發明家總會,發明人總會,發明專利,傑出發明人,台灣傑出發明人..等資訊交流。
成立沿革及宗旨
台北市發明人總會,成立於中華民國七十年七月十九日歷年會員人數已超過一千餘人,成立至今已二十餘年之歷史。
本會創會理事長林晉章現為台北市議員,自創會以來即為全體會員服務,繼接第三屆理事長郭文,第四屆理事長陳宗台,第五屆理事長張世達、李安東,第六屆理事長呂克昌,第七屆理事長鄭正春,
第八屆、第九屆理事長田寶武,歷年之績效有舉辦參加英國倫敦國際發明展,香港世界華人發明展,韓國國際發明展,新加坡國際發明展,中國北京科技產業博覽會,中國國際發明展等,並主辦台灣十大傑出發明家、傑出企業發明家選拔之大型活動。
台北市發名人總會提供-發明,專利,發明家,發明總會,發明家總會,發明專利,發明人..等資訊交流。
除舉辦上述大型活動外,另每年一次之會員大會,與智慧局、友會、工研院、全國工總等協辦過許多創新產品展,反仿冒等活動、專利宣傳、座談會、發明教室、小型發明品展示會及兩岸發明專利發展交流座談會,台北市政府年度消防演習預防展覽會等。
本會現任理事長田寶武,曾任青商會長、獅子會長、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等職,現任行政院客委會諮詢委員,中華民國台灣傑出發明家總會理事長,本會會務健全,現有理、監事十八人,理監事會依社團辦法規定如期召開,本屆理、監事會,亦蒙智慧局長官(歷任局長、組處長等相關單位主管、承辦人員)
長期輔導有成,並加入IFIA國際發明國際發明組織會員,本會能有效成長穩定推展會務,全體發明人,本會全體理、監事、會務人員共同努力,始有今日之會務成果。
台北市發名人總會提供-發明,專利,發明家,發明總會,發明家總會,發明專利,發明人..等資訊交流。
秘書處 |
台北市發明人總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 第二章 任務 |
第三章 會員 |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 第五章 會議 |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 第七章 附則
70年7月19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70年7月18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修正
73年9月23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再修正 |
76年3月14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再修正
93年4月15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再修正
94年2月24日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再修正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
本會定名為『台北市發明人總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 |
本會以維護國人發明專利事業促進工商業發展加速經濟建設及增進會員福利為宗旨。 |
第三條 |
本會以台北市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四條 |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
台北市發名人總會-提供-發明,發明家,發明人,發明總會,發明家總會,發明人總會,發明專利,傑出發明人,台灣傑出發明人..等資訊交流。 |

第二章 任務
台北市發名人總會-提供-發明,發明家,發明人,發明總會,發明家總會,發明人總會,發明專利,傑出發明人,台灣傑出發明人..等資訊交流。
第五條 |
本會任務如下:
- 遵行政令及有關專利法令制度實施事項。
- 協辦國內外專利案件及獎勵金之申請與協助處理有關侵害專利權益事項。
- 協助會員專利品之投資與生產及專利權之轉讓、出租等信託事項。
- 協助會員辦理新產品報導等等有關事項。
- 舉辦發明專利技術研討會及演講會事項。
- 其他有關政府諮詢、委託、研究及建議改進事項。
|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六種,其入會資格如下:
台北市發名人總會-提供-發明,發明家,發明人,發明總會,發明家總會,發明人總會,發明專利,傑出發明人,台灣傑出發明人..等資訊交流。
-
基本會員:凡年滿二十歲,設籍台北市品德優良之具有發明創作,並持有關單位證明或受中等以上教育而對發明有研究心得者,得填申請單提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得申請加入為團體會員,每一團體至少選派代表四人行使第九條第一項之權利。
- 團體會員:凡公私企業具有發明專利產品或研究心得者經理事會通過後得申請加入為團體會員,每一團體至少選派代表四人行使第九條第一項之權利。
- 永久會員:凡具有普遍會員之資格,一次繳足十倍當年之常年會費者得為永久會員。
- 贊助會員:提供經濟及其他方便贊助本會,經理事會議決通過者得為贊助會員。
- 榮譽會員:凡對本會工作有特殊貢獻,經理事會議決通過者得為榮譽會員。
- 名譽會員:凡外籍人士從事發明工作而對我國有特殊貢獻,經本會通過者得 為名譽會員。
|
第七條 |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
- 受禁治產、破產、及遞奪公權之宣告者。
- 侵害他人專利權益者。
- 損害本會業務權益者。
- 違反本會章程及議決案,經警告不服糾正者。
- 受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在執行中者。
- 戶籍遷出台北市者立即喪失會員資格。
|
第八條 |
會員之義務如下:
台北市發名人總會-提供-發明,發明家,發明人,發明總會,發明家總會,發明人總會,發明專利,傑出發明人,台灣傑出發明人..等資訊交流。
- 遵守章程及會務議決事項。
- 未按期繳納會費,逾期一年經催繳仍不繳納者,予以停權處分,逾期兩年仍不繳會費,以除名處分。
- 協辦本會各項業務及提供資料。
|
第九條 |
會員之權利如下:
- 有選舉權、被選舉權、罷免權及表決權,但第六條第四、五、六種會員不適合本款。
- 有出資參加本會創辦各項事業機構之權利並按期出資,享有紅利分配。
-
有申請本會協助發明實驗、委託製造構造樣品、代理申請專、推介投資合作、實施及專利買賣權轉、讓、出租廣告、推薦獎助金或獎勵貸款、代辦權益被侵權查緝追訴權及詢問大權。
|

第四章 組織及職權
台北市發名人總會-提供-發明,發明家,發明人,發明總會,發明家總會,發明人總會,發明專利,傑出發明人,台灣傑出發明人..等資訊交流。
第十條 |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關。 |
第十一條 |
本會大會之職務如下:
- 選舉理事及監事。
- 罷免理事及監事。
- 制定及修正本會章程。
- 有關會員權利義務之決議。
- 財產之設置及處分。
- 年度工作計畫及預決算之審查。
- 會員之除名處分。
|
第十二條 |
(刪除) |
第十三條 |
本會設理事十五人,候補理事五人,監事三人,後補監視一人,分別組織理監事會,其人選均由會員大會就會員中用無記名速記法選舉之,以得票數最多者為當選,次多者為候補,票數相同已抽籤決定之,理監事育有缺額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次遞補均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 |
第十四條 |
理事、監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但李市長任期以連任一次為限。 |
第十五條 |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
第十六條 |
理事會設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會就理事會中用無記連記選舉之,以得票數較多者為當選。 |
第十七條 |
理事會就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再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三人為副理事長,分別以得票數最多者為當選,並視實際需要經理事會通過,得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及間若干人,但不得超過理事三分之一。 |
第十八條 |
監事曾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之,以得票最多者為當選。 |
第十九條 |
理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予解職︰
- 無故不按時出席理監事會議,連續達兩次者視同辭職,除公假外連續外連續兩次請假,以缺席一次論。
- 曠廢職務經會員大會決議令其辭職者。
- 違背法令營私舞弊或有其他重大之不正常行為經會員大會決議,令其退職者。
- 審核會員之入會、退會。
|
第二十條 |
理事會之職務如下:
- 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案。
- 召集會員大會。
- 編定年度工作計劃及歲出歲入預決算。
- 審核會員之入會、退會。
|
第二十一條 |
理事長之職務如下:
- 綜理本會一切會務,並對外代表本會。
- 召集本會這種會議。
|
第二十二條 |
常務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執行理長會決議。
- 協助理事長處理日常會務。
|
第二十三條 |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審查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之決議。
- 審查理事會處理會務。
- 稽核理事長處理財務收支。
|
第二十四條 |
常務監事之職權如下:
- 綜理審核理事會處理會務。
- 召集監事會議。
|
第二十五條 |
本會設總幹事一人,並設副總幹事及幹事若干人,處理日常事務,由理事長提請理事會通過任命之,必要時得分組或委員會辦理,其組織由理事會另訂之。 |

第五章 會議
台北市發名人總會-提供-發明,發明家,發明人,發明總會,發明家總會,發明人總會,發明專利,傑出發明人,台灣傑出發明人..等資訊交流。
第二十六條 |
會員大會定分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三分之ㄧ以上之請求時召開。 |
第二十七條 |
召集會員大會應先等主管機關核准後十天前通知全體會員,但召集臨時會議不在此限。 |
第二十八條 |
各種會議之決議以應出席人員半數之出席,出席人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
第二十九條 |
理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監事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均得召開臨時會議。 |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台北市發名人總會-提供-發明,發明家,發明人,發明總會,發明家總會,發明人總會,發明專利,傑出發明人,台灣傑出發明人..等資訊交流。
第三十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 入會費:新台幣伍百元整。
- 常年會費:普通會員每人新台幣壹千伍百元,團體會員每年新台幣参千元整。
- 特別捐款。
- 政府補助。
- 其他收入。
|
第三十一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
第三十二條 |
本會經費之收支預算及決算於年度終了一個月內編制完竣,提經理監事會議審查,並報告會員大會通過後,呈報主管機關核准。 |
第三十三條 |
本會解散或撤銷時期剩餘財產應依法處理,不得以任何方式歸屬個人或私人企業所有,應歸屬自治團體或政府所有。 |

第七章 附則
台北市發名人總會提供-發明,專利,發明家,發明總會,發明家總會,發明專利,發明人..等資訊交流。
第三十四條 |
本章程如有未盡食宜,得依其他有關法飲之規定辦理。 |
第三十五條 |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之,修改時亦同。 |

加入總會
本會會員分為下列六種,其入會資格如下:
-
基本會員:凡年滿二十歲,設籍台北市品德優良之具有發明創作,並持有關單位證明或受中等以上教育而對發明有研究心得者,得填申請單提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得申請加入為團體會員,每一團體至少選派代表四人行使第九條第一項之權利。
-
團體會員:凡公私企業具有發明專利產品或研究心得者經理事會通過後得申請加入為團體會員,每一團體至少選派代表四人行使第九條第一項之權利。
台北市發名人總會提供-發明,專利,發明家,發明總會,發明家總會,發明專利,發明人..等資訊交流。
- 永久會員:凡具有普遍會員之資格,一次繳足十倍當年之常年會費者得為永久會員。
- 贊助會員:提供經濟及其他方便贊助本會,經理事會議決通過者得為贊助會員。
- 榮譽會員:凡對本會工作有特殊貢獻,經理事會議決通過者得為榮譽會員。
- 名譽會員:凡外籍人士從事發明工作而對我國有特殊貢獻,經本會通過者得 為名譽會員。
 |
